21世纪初,民主理论超越国家概念范畴,地方民主、国际民主、社会民主等概念冲击传统代议制民主。
此外,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也促使国家概念开始变迁:社会国理论(théorie de létat social)、规制国理论(létat régulateur)和福利国理论(létat redistributeur)多元并起。[61]且如果国家起源是事实且有既定的法律秩序,那么制宪权便转变为了宪制权,马尔贝格这一对概念的区分也就失去了意义。
[42] V.E.Orlando,Fondement juridique de la représentation politique, RDP,1895,p.1-39. [43] 同前注38,t.2,p.286。[40]但当时的许多法国公法学家主张以(强制)委托理论(la théorie de la délégation)来理解代表的功能,即代表首先是被委托人(délégué),国家法人将意志的表达委托给代表。马尔贝格虽认为,1791年宪法的代表条款可与国家机关理论相兼容,但代表不对选民负责,选民及选举团体不是国家机关,仅具有任命代表的功能。[69] 张翔:《走出方法论的杂糅主义——读耶利内克主观公法权利体系》,载《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我们可以在巴科(G.Bacot)、米歇尔·托贝、赫亚勒(S.Rials)、博得(O.Beaud)、费尔斯曼(O.Pfersmann)、布赫勒(P.Brunet)以及斯科贝杰(C.Schönberger)等著名学者的国家学命题中发现马尔贝格的闪光思想,包括国民主权和人民主权原则的区分、[49]国家一般理论中的主权概念、[50]国家机关理论、国民与代表制下的国家机关理念、法律合宪性审查原理与机制、[51]大革命时期的宪法文本研究[52]以及公民、国家与民主之间关系[53]等。
[64]总体而言,宪法学的研究热点更多的是国家机关和基本权利的法教义学分析,则较少涉及关于国家的宪法学研究。[28]在哲学本体论意义上,受现实主义影响,狄骥及其簇拥者认为,国家人格仅仅是一个圈套或者说一个神话,唯有以现实主义的视角方可揭开其神秘面纱。因此,也可将其视为是对社会中信任以及合作条件的维系。
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的过程,便是国家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也是司法通过案件裁判实现国家意志的过程。其在执行公共政策方面所发挥的主要功能是制定政策,以充分发挥其作为最高法院的影响力,以及其对地方各级法院和其他社会主体的辐射作用。如上所述,以法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例为基础,文章将着重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分析这100个案例背后所包含的具体的公共政策因素,即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到底执行了何种公共政策。[15]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4民初5178号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10] 参见洪振快:《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炎黄春秋》2013年第11期,第46-52页。中国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体现的是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互动关系,是政治对于法律在事实上与逻辑上的支配关系。
中国法院执行公共政策的实践过程,也是中国的国家建构在司法领域的现实表达。参见郑智航:《中国指导性案例生成的行政化逻辑——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为分析对象》,《当代法学》2015年第4期,第122-124页。因为,案件中所反映出的革命烈士的大无畏精神,是新中国成立并一直发展的重要精神基础。[20] 参见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4民终1288号汪建明与嘉兴百茂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
张友连:《最高人民法院公共政策创制功能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在上述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可以发现法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以及公共利益进行了解释,从而实现了对维系国家认同公共政策的贯彻执行。[23]又如,在一起涉及工伤认定的朱雪琴与咸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行政判决书案中,原告朱雪琴的丈夫系政府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回家往返(用人单位未为其提供住宿),其在回家途中突然发病身亡。但是,作为子女的被告一方并未尽到赡养义务或只是象征性赡养。
但是,这是否与法院以及法官的中立地位相冲突,是法院裁判结果的政策性偏好与法官中立之间所带来的第一个引人思考的问题。[55] 参见姚建宗:《法律的政治逻辑阐释》,《政治学研究》2010年第2期,第32-40页。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的典型案例中,法院对这一系列案件的裁判结果以及将其作为典型案例发布,主要考虑的是这四个案例所具有的社会效应,强化的是中华民族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改革开放带来了强烈的国家和社会转型,这一国家和社会转型在治理方式上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上均要求法制的出场。
而法院在对该类案件进行裁判时,往往会呈现出保障弱者的倾向。在注重案件社会效果的同时,法院应通过详尽地说理以确保个案正义的实现。其二是1992年,中共十四大的召开正式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最后检索时间:2017年4月15日。[33]例如,在一起见义勇为的民事案件刘满强、彭芹与韩丽娜、王梦等见义勇为受害责任纠纷案中,见义勇为人为救人而牺牲,在关于见义勇为人亲属能否得到经济补偿这一争议问题上,法院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并判决受益人应对见义勇为人亲属予以补偿。这一策略的选择包含着对两个具体问题的回答:第一,为何法院会选择采用司法裁判的方式执行公共政策,司法裁判方式相较于其他方式而言有何优越性?第二,就法院对个案的裁判而言,其为什么会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公共政策进行说理,这对法院最终裁判结果的作出有何帮助?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便能够解释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的策略选择问题。
第二,司法裁判所发挥的主要功能是定分止争,其在定分止争基础上执行公共政策会出现何种矛盾与冲突。[57]通过分析改革开放以来三个重要的历史时间节点,便可看出政治国家意志在司法领域的渗透。
第二,裁判结果的政策性偏好与法官中立原则的冲突所折射出的第二个问题是,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所产生的对案件裁判结果政策性偏好的限度是什么?尽管新一轮司法改革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等相关的改革举措,[50]但作为我国国家机关的一部分,法院必然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公共政策的职能。其次,司法裁判选择援引公共政策进行说理,是一种执行公共政策的间接方式。
但是,在我们注重国家建构的同时,亦应同时注重对法治与民主的建设,因为,现代国家建构的关键在于三者之间的平衡。[50]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法发[2015]3号》,《人民法院报》2015年2月27日,第003版。
[34] 参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终字第3330号刘满强、彭芹与韩丽娜、王梦等见义勇为受害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第二,在国家的政权组织原则方面,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了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的实践。例如,在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多起不同的离婚案件中,法院所采用的说理方式、说理的语言表述方式均是一致的。特别是在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中,法院的裁判文书直接援引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其说理依据。
这一民族精神指的是中华民族在抵御外来侵略者时的大无畏牺牲精神,这一民族气节指的是中华民族坚贞不屈的民族气节。在语言表述方面,也是完全一样的,即: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在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法院最终判决结果的作出带有明显的政策性偏好,同法官中立的一般原理相抵牾。
[26] 参见侯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以司法影响力切入》,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30页。[53]但是,法院执行公共政策功能的实现如何与法官中立的司法理念相兼容,如何与以法官独立为核心的审判独立理论[54]相协调,则是由法院裁判结果的政策性偏好所带来的又一个引人思考的问题。
但是,中国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的实践也呈现出了一系列困境,即典型案例的遴选过于注重案件裁判结果所具有的社会效果。[36]由此可见,在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解决的同时,也发挥着其影响和预期的社会功能。[39]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中被援引,能够起到默认规则的作用,可以视为一套默认规则。为了加深对中国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的理解,应当分析法院在对具体公共政策执行中的实践内涵。
原告认为夫妻关系破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5] 参见张友连、陈信勇:《论侵权案件裁判中的公共政策因素——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侵权案例为分析对象》,《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第112-121页。
[27] 张友连博士认为,典型案例也是法院创制公共政策的一种重要形式。曾娜:《公共政策在法院审判中的适用》,《法治研究》2012年第9期,第127-131页。
[2] 相关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张友连:《法院为何要创制公共政策——法理视角的分析》,《浙江学刊》2009年第1期,第157-162页。诚如政治哲学家福山所言,在国家、法治和负责制之间取得平衡的政治体系,对所有社会来说,既是可行的,又是道德上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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